(2017)内0802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孔令玉与曹永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玉,曹永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1924号原告:孔令玉,男,个体户。被告:曹永政,男,个体户。原告孔令玉与被告曹永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孔令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孔令玉负担。审判员 任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