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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亮亮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亮亮,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在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亮亮犯非法行医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郑亮亮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天津市河北区金海道金田花园10号楼58门101号房屋内私自开设“郑亮牙科”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2013年3月25日、2014年3月11日对被告人郑亮亮的上述行为进行了三次行政处罚。2017年4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被告人郑亮亮仍然继续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并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立案侦查。当日,公安机关会同行政机关对被告人郑亮亮经营的上述“郑亮牙科”进行搜查,从该诊所内查获牙镊子2个、探针2个、口腔内窥镜2个等作案工具并依法扣押,后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郑亮亮当场抓获并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天津市河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明及卫生行政处罚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亮亮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亮亮具有以下法定从轻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亮亮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乔双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