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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加友、查振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友,查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朱加友,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查振飞,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朱加友与查振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查振飞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2017年2月27日,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从2017年3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案款付清止,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特168号民事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5000元及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执行费1325元;现已执行到案款1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5月18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查振飞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朱加友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查振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