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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夏召亮与泰安市泰山天烛峰山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召亮,泰安市泰山天烛峰山泉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878号原告:夏召亮,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海岩,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泰山天烛峰山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1669302422Y。法定代表人:马继东,总经理。原告夏召亮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天烛峰山泉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召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