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黑林分理处与王爱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黑林分理处,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吉018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黑林分理处,住榆树市黑林镇街道。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性,1975年6月8日出生,住榆树市新庄镇派出所。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黑林分理处与王爱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8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