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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铁虎、朱榕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虎,朱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铁虎,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朱榕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皖0207执432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朱榕军的银行存款2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榕军的银行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