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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峰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9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峰,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海宁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周峰在义乌市开办义乌市速峰托运处。2016年2月,被告人周峰雇佣员工邓某1、杨某等人在速峰托运处工作,截止2016年11月,被告人周峰拖欠员工邓某1、杨某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7420元。后被告人周峰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周峰于2017年4月28日将拖欠的工资37420元汇入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账户。现劳动监察大队已将相应工资交付给邓某1、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邓某1的陈述,证人邓某2、朱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资说明复印件、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现金专用缴款书复印件等),义乌市人社局移送相关资料(移送书、调查报告、投诉书、工资表、工资结算单、限期整改指令书及指令书张贴照片等),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周峰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峰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峰已付清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峰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