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与厦门市清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厦门市清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600号原告: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榔西里148号天湖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9304216-5。负责人:黄昌榕,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帅华,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清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综合区2#综合楼二楼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75505B。法定代表人:陈清澈,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厦门市清辉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