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甘国雄与游金旺、林金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雄,游金旺,林金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555号原告:甘国雄,男,1994年4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游金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振、张翠仙,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金祥,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鸣,男,住福建省仙游县。仙游县郊尾镇西山村民委员会推荐。甘国雄与游金旺、林金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甘国雄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甘国雄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甘国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9.3元,减半收取计1244.7元,由甘国雄负担。审 判 长 林少军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人民陪审员 崔志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