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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双权与余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权,余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948号原告:李双权,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余启江,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李双权与被告余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双权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权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双权负担。审判员  刘成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