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双权与余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权,余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948号原告:李双权,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余启江,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李双权与被告余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双权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双权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双权负担。审判员 刘成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