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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677号原告:何某,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被告:曾某,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原告何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厚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