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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金盛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金盛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金盛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治中。被执行人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宏葳。本院执行的榆林市榆阳区金盛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赢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金盛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3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30元、申请执行费20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