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潘文娜与魏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娜,魏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907号原告:潘文娜,女,汉族,1985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涛,男,汉族,1976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文娜诉被告魏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潘文娜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文娜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文娜负担,余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孙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