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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罗永名与罗世辉、罗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名,罗世辉,罗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252号原告:罗永名,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戴廷民,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9200810460855。被告:罗世辉,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罗耿,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名与被告罗世辉、罗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名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23元(原告已预交212元),由原告罗永名负担。审 判 长  何雨军审 判 员  林剑波人民陪审员  徐揀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建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