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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倩,王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006号申请执行人周倩,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东西方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王啸,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周倩与被执行人王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倩于2017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王啸应偿还周倩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年利率百分之六中较低者为计息标准)、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公告费三百元。执行中,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依照申请人周倩申请,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王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周倩亦不能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婧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