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刘松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刘松林,丁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海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海宁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15386430-1负责人:刘会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松林,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丁连生,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松林、丁连生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