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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729号李小强,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姚杖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507690****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联系电话626****法定代表人:何云龙李小强申请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72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72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