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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定怀与余德根、张云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怀,余德根,张云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3民初352号原告:王定怀,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清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青,清流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德根,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清流县。被告:张云招,女,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清流县。原告王定怀与被告余德根、张云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定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德根、张云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定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余德根、张云招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其中3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共3年的利息21,600元(按每月600元计算),本息合计71,600元。事实与理由:余德根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7月21日向王定怀借30,000元,约定月利息900元,利息付到2014年2月。2013年8月7日向王定怀借20,000元。现尚欠本息合计71,600元。余德根的上述借款50,000元系其与张云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余德根、张云招未进行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被告余德根、张云招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依王定怀所举证据及庭审查明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7月21日余德根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王定怀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王定怀收执。借条载明:兹向王定怀借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元)月息3%,每月玖元正。借款人:余德根,2013.7月21日,身份证号:。2、2013年8月7日余德根再向王定怀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王定怀收执。借条载明:今向王定怀借到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借款人:余德根,2013年8月7日。3、余德根支付利息至2014年3月20日止,在2014年3月21日后未支付借款本息。4、余德根与张云招于2008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余德根向王定怀借款,有余德根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王定怀要求余德根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共36个月的利息21,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本院以予支持。该借款为余德根与张云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余德根与张云招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javascript:SLC(21651,206)?)、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余德根、张云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王定怀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600元,合计7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为795元,由余德根、张云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长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桂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