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刘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76917-8。法定代表人:刘新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1777号,组织机构代码16885021-X。法定代表人李新强,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刘会玲,女,汉族,1966年9月2日出生,住菏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鲁17**执10号):的过程中,申请人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刘会玲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经审查,2016年12月10日,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与刘会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刘会玲受让上述债权。本院认为,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与刘会玲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债权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第三人刘会玲向本院提出变更其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刘会玲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磊审判员 葛广科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