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刑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奋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奋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84号罪犯刘奋连,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小店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奋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3日以(2013)并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刘奋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4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奋连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5年11月减刑后,于2016年4月15日、12月12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1月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刘奋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奋连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