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怀配、刘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配,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终160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怀配,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4月28日到菏泽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怀配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作出(2017)鲁1702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怀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怀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卫华审 判 员 王令己代理审判员 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