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光琪与黄文智、侯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琪,黄文智,侯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张光琪,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执行人黄文智,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侯学芳,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的张光琪与黄文智、侯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询各大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机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怡心花园****号房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黄文智名下位于平罗县土地一宗已抵押于尾闸信用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