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葛太玉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43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太玉,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民终4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太玉,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振,身份证住址广州市黄埔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葛太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前(含6月23日)向葛太玉一次性支付53640元(大写:伍万叁仟陆佰肆拾元),该款项支付至葛太玉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棠德支行的账号62×××41。二、葛太玉于2017年6月13日前(含6月13日)将康美信(KOMSIN)锯棕榈果复合片1500mg*60片/瓶(美国进口)20瓶退回给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前向葛太玉退还货款5960元。如葛太玉不能如数退回上述产品的,则按所购买价格折抵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应返还给葛太玉的货款。三、如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条所约定的义务,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葛太玉支付59600元,且由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此时,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履行。四、葛太玉收到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因本次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再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均由葛太玉负担。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帅谢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