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莫克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克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刑初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克华,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娟、张玥,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克华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叶通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克华及其辩护人陈娟、张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1时45分许,被告人莫克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田某1,沿花灯大道北段由秀山县城往官庄镇方向行驶,行驶至花灯大道北段乜敖路段处,因操作不当致车辆翻滚,造成田某1当场死亡,莫克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克华让开车路过的严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随后,莫克华被救护车送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认定,莫克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莫克华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莫克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33万元,并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告人莫克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克华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严某、王某、朱某、曹某、田某2、莫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莫克华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及电子图、现场勘查笔录;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尸检照片、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线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克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克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克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克华对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莫克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莫克华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莫克华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克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陶军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玉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