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永奎与高小平、陈清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奎,高小平,陈清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388号原告:高永奎,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志,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平,男,汉族,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陈清勤,女,汉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原告高永奎与被告高小平、陈清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高永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永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