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永晖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永晖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星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南路1128号7幢156室。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晖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38号九楼902室。法定代表人:韦丽坤。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凌春,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星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98室。法定代表人:梁茂星。上诉人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永晖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上海星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101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广东永晖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晖公司)与上海星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毅公司)、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响强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梦响强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梦响强音公司与永晖公司之间未订立过合同,也无管辖地的书面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梦响强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665号星空广场6楼,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因合同提起的诉讼,可以根据约定管辖及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法定管辖是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永晖公司与星毅公司签订的《“秀立方”项目地区代理商授权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永晖公司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梦响强音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合同对梦响强音公司没有约束力,故永晖公司基于与星毅公司的约定而将梦响强音公司牵扯进来一并起诉,违背了约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及梦响强音公司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根据永晖公司与星毅公司的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星毅公司以租赁的形式向永晖公司提供“秀立方”产品(体验式小型娱乐智能硬件),并授权永晖公司在授权区域(珠海市)内的代理,故合同履行地在珠海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永晖公司有权选择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梦响强音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梦响强音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1016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理由如下:上诉人梦响强音公司与被上诉人永晖公司之间未订立过合同,也无管辖地的书面约定;梦响强音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665号星空广场6楼。原审法院认定“根据永晖公司与星毅公司签订的《“秀立方”项目地区代理商授权及租赁合同》,梦响强音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该合同对梦响强音公司没有约束力”。梦响强音公司认为既然原审法院认定梦响强音公司与永晖公司、星毅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但又将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法院,此认定自相矛盾。因此,梦响强音公司认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永晖公司与星毅公司签订的《“秀立方”项目地区代理商授权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永晖公司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只适用于永晖公司与星毅公司,不适用梦响强音公司。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秀立方”项目地区代理商授权及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永晖公司成为星毅公司推广秀立方产品(体验式小型娱乐智能硬件)在珠海区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推广的合法租赁、授权、经营管理的代理商。”故合同履行地在珠海市。本案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永晖公司有权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梦响强音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1016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意见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凤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沛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