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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22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东,理事长。被执行人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泰州南路西侧(香树湾新都)。法定代表人周永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新连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件,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特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商特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