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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生远与王红霞、郭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远,郭跃伟,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779号原告刘生远,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干部,住青冈县。被告郭跃伟,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青冈县。被告王红霞,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青冈县青冈镇盛世嘉园小区。原告刘生远与被告郭跃伟、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太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生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跃伟、王红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生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440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借款逾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借款20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2000.00元。望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跃伟、王红霞均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440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以上事实,经开庭审理,有原告的陈述,并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份,予以证实。虽被告未出庭,对原告主张事实及提供证据,未发表答辩及质证意见。但原告提供证据充分,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据此,可确认以下事实:1、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为44000.00元;2、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数额为4200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还款20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已按约定将借款交付被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跃伟、王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生远借款4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0.00元,由被告负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