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齐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执15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吉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齐某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黑ANZ6**号宝马X5车(车架号:5VXZV4C5XCL753091)变更至齐某名下,且被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已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20.00元,已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吉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