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崔艳菊与姜水山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艳菊,姜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崔艳菊,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710052129,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白云乡宝山村。被执行人姜水山,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412272815,男,1964年12月27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霍龙门乡哈尔通村。本院在执行崔艳菊申请执行姜水山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房当事人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李春晓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