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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衡阳市富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伶丽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阳市富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王伶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富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刘曼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伶丽,女,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衡阳市富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伶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法明理,衡阳市富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衡阳市富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衡阳市富创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准予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玲审判员 廖鸣平审判员 伍文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