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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巩学军、徐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学军,徐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237-1号申请执行人:巩学军,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徐光军,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学军与被执行人徐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巩学军与被执行人徐光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徐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