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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韦立飞与覃正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立飞,覃正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9民初440号原告:韦立飞,男,1954年1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喜侦,女,1984年3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系韦立飞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仁,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系韦立飞之妻。被告:覃正周,男,1958年11月8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原告韦立飞与被告覃正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韦立飞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立飞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25元,本院予以免于收取。审判员  谢灵俊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春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