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多伦县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与赵景洲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多伦县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赵景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531行审1号申请人多伦县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地址多伦县诺尔镇新城区农牧综合办公楼五楼东。法定代表人王振和,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慧仙,女,内蒙古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景洲,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多伦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多伦县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诉赵景洲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原告多伦县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多伦县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多伦县草原生态综合执法大队撤回申请。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李延军审判员 张德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