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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坡、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坡,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7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坡,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负责人:邢慧玲,店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法定代表人:蒋晓飞。上诉人张坡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三路店、被上诉人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坡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上诉人张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樊汴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