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XX与谢X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XX,谢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辖15号原告:刘XX被告:谢XX原告刘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份经被告父母介绍认识,2015年4月3日到新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1月11日生育女儿谢XX。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在两地工作,导致夫妻聚少离多、感情淡薄,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谢XX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50000元,从2017年3月至2038年元月止(按每月1000元计);3、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50%。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谢XX系其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虽具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被告谢XX系其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昆兰审 判 员 李 气 春审 判 员 杨 利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梅 璐书 记 员 黄 颖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