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小爱、谢学芬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浩,谢学芬,余小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481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忠瑜,该公司员工,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丁浩,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谢学芬,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余小爱,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浩、谢学芬、余小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恒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