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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宝应盛唐电气材料有限公司诉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应盛唐电气材料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宝应盛唐电气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宝应盛唐电气材料有限公司诉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旌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应盛唐电气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宝应盛唐电气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6)旌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