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刑更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布玛尔亚木.阿皮孜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布玛尔亚木.阿皮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593号罪犯布玛尔亚木.阿皮孜,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乌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布玛尔亚木.阿皮孜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0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本院于2013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本院于2015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23年8月8日。执行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布玛尔亚木.阿皮孜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报称,罪犯布玛尔亚木.阿皮孜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季度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布玛尔亚木.阿皮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8月,2016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2月、6月,2016年1月、7月获得季度表扬4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布玛尔亚木.阿皮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布玛尔亚木.阿皮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