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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陈细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3刑初69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细爱,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捕前租住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细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细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细爱在葛店开发区状元府邸小区内以每颗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吴某,4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收取现金300元。2016年1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细爱在其租住的鄂州市葛店开发区绿茵小镇26栋一单元101室,向高某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油”),收取现金400元。随后,公安机关在高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一小袋可疑白色粉末状晶体,净重0.8118克。17时许,公安机关在陈细爱的租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可疑药片共87颗,净重8.6285克;可疑白色晶体1袋,净重3.5114克。经鄂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细爱的租住处查获的可疑药片、可疑白色晶体及高某家中查获的可疑白色晶体,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细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吴某,4、程某,4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5.被告人陈细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细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销售,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共计92颗,合计9.12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计4.3232克,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3.451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陈细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又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细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熊 芳人民陪审员  杜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小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