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含珍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含珍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刑初13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含珍,女,1963年12月27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关押,同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辩护人吕毅,云南浩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含珍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家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含珍及其辩护人吕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含珍伪造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于2011年6月25日向被害人缪某甲借款40万元;于2011年3月14日向被害人缪某乙借款20万元;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害人符某某借款40万元,合计骗取三人人民币100万元,后被告人刘含珍于2012年1月份逃匿。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刘含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伙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含珍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含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指控诈骗缪某甲人民币40万元中含有部分利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诈骗数额中的利息应当扣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6月25日,被告人刘含珍用虚假的《房屋买卖协议》和所有权人为朱某某的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24**号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缪某甲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应缪某甲的要求将出借人书写为“解某某”。后被告人刘含珍于2012年1月份逃匿。该款未偿还。经查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00224**号房产证为伪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缪某甲的陈述记录,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记录,借条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朱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宣威市房地产监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材料等证据与被告人刘含珍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二、2011年3月14日,被告人刘含珍用虚假的所有权人为包某的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1**号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缪某乙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刘含珍于2012年1月份逃匿。该款未偿还。经查宣房权证市区字第000001**号房产证为伪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缪某乙的陈述记录,证人包某的证言记录,借条复印件,提取笔录及照片,宣威市房地产监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与被告人刘含珍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三、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含珍用虚假的所有权人为李学平的房产证作抵押向被害人向被害人符某某借款40万元。后被告人刘含珍于2012年1月份逃匿。该款未偿还。经查李学平无房屋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记录,借条复印件,银行卡取款查询单,伪造房产证照片,宣威市房地产监理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与被告人刘含珍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了报案材料,合伙协议,借条复印件,欠条,昭通市昭阳区煤炭管理局的说明,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记录,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含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产证明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含珍及其辩护人辩解向被害人缪某甲所借的40万元中含有利息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含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刘含珍诈骗所得脏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学清审 判 员 周 劲人民陪审员 柴 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宁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