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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何功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何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被执行人何功庆,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系但家湾名烟名酒店业主。本院的(2017)鄂1202行审复1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功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功庆的银行存款41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