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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夏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伟,女,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华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1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被告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息及滞纳金共计42628.47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华伟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其名下苏A×××××奥迪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无果,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其名下苏A×××××奥迪牌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控制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经报本院民执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