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汉台区前进西路宏远建民设备经销部诉刘志成、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汉台区前进西路宏远建民设备经销部。被执行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志成。上列当事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人租赁费500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利息;2.承担本案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成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55450元;如无存款,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志成同等金额的经济收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栾佳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