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荣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一案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荣,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李兴荣,男。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兴荣与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兴荣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要求办理合同登记号为06005825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易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副17号世新家园第5幢1单元4层10402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给付物业管理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0335.2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案件,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世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园路支行向我院提出异议,该异议正在审理中,房产已办理过户,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7)陕0104执恢244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恢24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