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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永宝与史德才、杨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宝,史德才,杨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07号原告:杨永宝,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史德才,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告杨玉芹,女,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原告杨永宝与被告史德才、杨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杨永宝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