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雷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1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执行人贺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贺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2年8月18日作出的(2011)怀民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贺某按季度给付原告雷某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雷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雷某发出提供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贺某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贺某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某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贺某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雷某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贺某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雷某发现被执行人贺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贺某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继全审 判 员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王长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