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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培新;曾凤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新,曾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543号原告:王培新,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凤祥,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原告王培新与被告曾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培新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培新负担。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