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王培新;曾凤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新,曾凤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543号原告:王培新,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凤祥,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原告王培新与被告曾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培新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培新负担。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