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行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奇顺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奇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终9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奇顺。杨奇顺因诉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1102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奇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杨奇顺继承其父杨希林位于镇江市××及××房产,上述房产分别于1967年和1969年因接受国家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被侵占,后在相关政策调整时,曹家巷5号房产归还杨奇顺,但大西路691号房屋未能归还。2015年7月27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杨奇顺的诉求出具信访答复文件,拒绝归还杨奇顺应享有权利的大西路691号房产。故请求判令:1、撤销镇政建信(2015)64号《关于杨奇顺信访事项的答复》;2、确认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1967年8月至今(2017年2月)占有大西路691号房产行政行为违宪违法;3、立即归还非法侵占房产。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杨奇顺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对杨奇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杨奇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程序上有法不依,作出裁定超出法律规定时间;2、原审裁定不立案,是有法不依。行政行为将历史遗留问题重新加以维护、肯定、占有,侵害公民财产权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异地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杨奇顺提起的行政诉讼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此外,杨奇顺要求撤销镇政建信(2015)64号《关于杨奇顺信访事项的答复》,该信访答复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该请求亦不可诉。故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晨乡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