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仲浩盗窃罪并处财产刑及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仲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107号被执行人吴仲浩,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8706123732,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朝鲜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东明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仲浩因盗窃罪并处财产刑及退赔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9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燕云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朴在顺经济损失20,012.87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燕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缴纳罚金、未退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搜索“”